滬國稅函〔2017〕4號
各區稅務局、市稅務三分局:
根據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101號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)的有關規定,市局制定了《技術入股遞延納稅有關企業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(試行)》,請按照執行。
特此通知。
上海市國家稅務局
上海市地方稅務局
2017年1月24日
附件
技術入股遞延納稅有關企業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(試行)
事項名稱:技術入股遞延納稅有關企業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(試行)——企業以技術入股遞延納稅(備案類)
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101號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)
分局工作要求:
一、受理時間:
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于企業以技術入股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,受理納稅人遞延納稅備案。
二、 受理資料:
1.《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》(詳見附表);
2.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企業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。
三、工作期限:當場辦結。
四、工作流程:受理窗口。
五、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,《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》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。
六、按照“金稅三期”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。
七、回復方式:在納稅人上報的《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》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。
八、其他事項:納稅人需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
1.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
2.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
3.技術成果評估報告
4.技術成果計稅基礎相關資料
5.與被投資方是否為關聯方關系的股權關系說明